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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一)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依法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项目法人必须履行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合同审查备案、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委托监理、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业主)要规范招标行为,严格依法组织招标活动,不得规避行政执法监督,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歧视或不公正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不得与中标人签定“阴阳合同”和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中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取费标准签定合同。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定合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业主)必须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项目分级管理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书面备案报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其招投标活动合法性的审查。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对建设单位(业主)规避招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对国有项目法人还要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不办理工程报建、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实行招投标、不办理质量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不依法签定合同、不执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必须依法查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不得擅自简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法定程序,不得片面追求地方利益,干扰行使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按自治区要求,为严肃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从源头上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2002年6月底以前,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均须辞去在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的有关职务,今后也不准以任何理由,担任项目有关职务,变相插手工程建设。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担任项目有关职务的,必须辞去现任行政、事业单位职务,否则由监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以违规违纪查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身的基建工程(如办公楼、宿舍等)由其机关负责或委托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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