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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属于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属于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对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四)属于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五)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有关地方应组织有关部门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阶段: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
  综合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应按方案要求组织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将验收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各区上报时间为9月15日前。
  在专项治理中的各个阶段,各级政府要适时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在9月份对全市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通报全市。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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