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
《消防法》实施后,依法开业但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在2001年专项治理中,被列为在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在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分组织部署、检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6月20日至6月25日)
各区、各单位要按照2001年自治区及我市10部门分别下发的《实施方案》要求,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的意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阶段(6月25日至6月30日)
各区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督促其按照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方案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实施检查。要切实掌握存在的隐患及其治理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重点。
第三阶段:综合治理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一)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到期后至今尚未申报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补办相应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