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要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法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是不执行
《条例》,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部门和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依据
《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执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依照
《条例》和
《通知》要求,在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四、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要依法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