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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重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现结合本地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决策体系

  按照《条例》规定和《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建立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履行职责,依据《条例》《通知》要求,认真负责地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二、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国务院和自治区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期间,市区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要求,在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冻结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并冻结原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由有关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8月底以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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