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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有关政策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今年是我市实施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第一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的精心组织下,基本上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组织的自查验收和复查工作也已结束。现将兑现退耕还林工程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退耕还林工程既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生态建设工程,又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富民工程,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学习、领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退耕还林(草)工程检查验收后,各区人民政府要对自查验收结果,特别是农民退耕地的面积、成活率、合格率进行一次认真的核实,各种数据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在此同时填写《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验收证一式四份,林业主管部门、财政、粮食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数据核准后,由退耕还林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即区政府区长签字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兑现各项政策的依据。
  三、在粮食补贴、生活补贴兑现前,验收结果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每个乡、村必须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四、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户为单位,以《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合同书》及《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为依据,填写《退耕还林(草)证》,作为农户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的依据和凭证。《退耕还林(草)证》由农民自行保管。
  五、各区粮食部门负责依据《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和《退耕还林(草)证》供应粮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据《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和《退耕还林(草)证》发放现金补助(农民自行到乡镇财税所领取现金补助)。
  六、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要与退耕还林(草)的成活率、保存率挂钩。
  (一)退耕还林(草)第一年,达到验收标准的,粮食和生活补助按国家标准全部兑现。
  (二)退耕地还林初植密度、成活率虽然达到验收标准,但间种套种粮食、蔬菜和一年生牧草的,按60%兑现粮食和现金补助;第二年不再间、套种的,补充兑现上年未兑现的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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