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建立规范、开放、竞争、有序的采矿权市场机制,规范我市普通建筑用矿产采矿权的有偿出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是指露天作业方式开采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建筑用硅灰石、石膏、石灰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高岭土、耐火粘土、粘土、膨润土、辉绿岩、大理岩、风积砂等矿产资源。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采矿权有偿出让的管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审批权限,组织全市行政辖区内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划定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采矿权的设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服从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矿区范围明确,无土地、草场等使用权属纠纷。
第五条 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的采矿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的方式获得。不得将采矿权作为其它资产的依附物进行出让,依附于采矿权的其它资产不得与采矿权一起有偿出让。
第六条 拟进行有偿出让的采矿权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有偿出让保留底价,或经科学合理的测算以矿产品纯利润的百分比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作为有偿出让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