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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营业时间车内无客时,应当按规定显示客车待租标志,在租用过程中,要按照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最佳线路行驶,不得绕道行驶。
  第二十二条 运送长途乘客或应乘客要求在外地逗留过夜的,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报告所在公司,并办理出城登记,确保司乘人员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定期维修检测,保证营运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服务规范实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设立交易场所,对出租车辆的易主交易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 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与挂靠经营的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人员须签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所雇佣驾驶员签定协议,对所雇佣驾驶员的有关经营行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业务培训;
  (二)代办有关证件、票据;
  (三)代缴有关规费;
  (四)代办车辆检验及换发证照等手续; 
  (五)代办车辆报废更新手续;
  (六)协助处理有关经营活动纠纷;
  (七)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统一为从业人员代办车辆保险及保险索赔事宜,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遵守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缴纳管理费和有关税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收取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实行收费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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