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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一)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十二)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三)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和乱鸣喇叭;
  (十四)不得擅自接引水、电、煤气、暖气、排水等各种管线或开挖道路等;
  (十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房屋外墙面、楼梯门、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共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日常养护和小型维修,其费用从公共性服务费中支出。
  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的重大维修工程费从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中支出,不足部分按业主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道路、沟渠、化粪池、污水井、绿地、路灯、娱乐场所、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护。管理维护费用从公共性服务收费中支出。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楼外水、电、暖、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的维修养护,分别由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单位负责。

第五章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建立及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第三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要设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商品房出售时,6层以下(含6层)住宅按售房款的1%收取,6层以上住宅按售房款的2%收取;
  (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按售房款的15%提取;
  (三)公房购房者按购房价15%收取。
  物业维修基金用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设专户管理。售房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将维修基金统一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维修基金专户。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维修、更新、由业主委员会申请,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维修项目进行鉴定审核,由物业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四)维修基金专户余额低于总额的30%时,需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三十四条 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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