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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也要根据本办法的内容规定在1-3年内分批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移交手续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时,并向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有关资料;
  (二)规划总平面图;
  (三)竣工总平面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建筑施工全套图纸;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配套建设,其中物业管理用房不得低于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每平方米10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配套建设保证金。经综合验收后15日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配套保证金返还。建设管理用房建设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其产权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九条 业主或使用人使用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貌;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墙体、梁、柱、楼板、阳台、平台、屋面、通道擅自进行凿、拆;
  (三)不得在房屋内外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损房屋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物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场地。如确需占用时持有关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后退还保证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五)业主或使用人装修物业,要事先将装修方案报物业管理企业批准,领取《装修证》。物业管理企业要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并进行巡视检查,业主或使用人要遵守配合;
  (六)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不得在小区内空地搭建各类违章建筑、堆放物品;
  (九)不得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十)不得侵占或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园林、践踏花园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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