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和公约;
(三)选聘和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提出审议维修基金使用;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义务
(一)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督促业主执行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履行管理公约,及时交纳各项管理服务费用;
(三)接受业主监督;
(四)接受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第十三条 业主的主要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费、服务费用相符的服务;
(四)对物业管理各项事宜的知情权,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及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业主的主要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按时交纳应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维修基金等费用。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从事物业管理以及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单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适用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初级以上的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