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乌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居住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共用部位,是指整栋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和墙面粉饰及楼顶等部分。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备,指整栋房屋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设施,是指物业区内业主或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窖井、化粪池、照明路灯、绿化地等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物业管理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基金;加强对财政拨付的住房建设资金及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组建业主委员会,审批维修资金的使用,并组织其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