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基础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中小学校制度,深入区矿或学校开展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三十二)加强基础教育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基础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以法治教的意识。要积极配合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和其他法定途径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开展依法治校的检查评估和表彰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管理评估制度,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导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学校管理工作的规划和目标,逐步实现学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要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十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要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教育局长和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要定期对可能危及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校舍、交通、火灾隐患和饮食卫生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检查,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坚决杜绝恶性事故的发生。要重视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因管理不严、工作疏漏、掉以轻心,造成学生意外事故的,要严肃查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和网络安全的管理,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四)加强和完善基础教育督导制度。实行“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复查的年检制度。要发挥市、区两级督导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对中小学德育、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投入、教师工资发放、初中生辍学、薄弱学校改造等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要进一步完善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机制,开展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和评价,开展“两基”巩固、提高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表彰活动。市、区两级政府都要成立教育督导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督学,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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