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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五、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二十七)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要以政府办园为骨干,进一步巩固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普通高中教育要积极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基础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归口基础教育部门管理。要依法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严格审核办学条件,并开展社会力量办学基本合格学校评估活动,逐步提高社会力量办学效益,推动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对新建、扩建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要与公办学校一样优先优惠提供办学用地,减免校舍配套费用。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学生升学、户口迁移、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国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同等对待;民办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在社会福利、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同等对待;国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相互调转,其教龄合并计算。民办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要主要用于学校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八)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办学机构要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和海内外各方捐资助学,捐赠者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凡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基础教育捐赠,应按照有关办法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政府对捐助基础教育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十九)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企业办学逐步从企业分离的政策要求,积极、稳妥、有计划地实施两矿业公司中小学的剥离工作。对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企业,其所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尽快移交地方管理。要制定政策,多方筹措资金,落实移交中小学的办学经费,统筹安排好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有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均不得挪作他用、侵占和截留,要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
  (三十)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在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薄弱学校转制为“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学校,并按社会力量办学实施管理。
  六、切实加强领导,完善保障机制,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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