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认真落实事权相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根据《关于明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40号)精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筹措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具体工作。各区、两矿业公司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地区继续教育计划,落实继续教育经费,组织好校本培训。
要重视和加强信息技术以及外语类、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专门培训。要坚持以德治教,重视和加强中小学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教育。要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培养一批在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带头和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多渠道筹资,设立骨干教师培训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按教师工资总额的1%一2%和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提取10%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
(二十四)强化中小学编制管理。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2〕24号),认真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要严格编制管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违反中小学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面向教育系统和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要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
(二十五)依法落实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体制。要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管理权限,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奖惩等管理职能。要积极推行以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为核心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改革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和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培训、考核、评审机制。允许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岗位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要打破在教师使用上的单位所有制和地区所有制界限;可以试行中小学教师在学校间轮换制度和地区间的交流制度。要加强农村牧区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工资、住房、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城市的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到薄弱学校任教。要结合全市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认真做好教师队伍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先清理后分流的原则,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清理代课人员,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提高生师比例。精简下来的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培训提高、校内转岗、校内待聘、跨地区跨学校调剂、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予以分流和安置。各级政府要统筹领导,协调做好精简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二十六)积极推进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的改革。要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积极推行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推行校长职级制,淡化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暂不具备公开招聘条件的,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名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并归口管理。中小学校长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评估。继续坚持和完善校长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十五”期间,要对全市中小学校长普遍轮训一次,以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学校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