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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
  一、工程建设的范围:包括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活动。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分管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管范围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全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分年度)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主体结构五层以上(不含五层)的民用建筑,高度30米以上(含30米)的构筑物,跨度在21米以上(含21米)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 
  1、在本辖区内投资总额(不分年度)限额以下的主体机构层数、跨度和高度限制以下的建设项目。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项目设计图纸的审查,其它管理职能由各区负责。对跨度较大、结构较复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难度的建设项目,可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全市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按规定履行工程报建手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登记。同时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标工程,按照市区分级管理范围纳入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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