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一)负责抗震救灾中的外事工作。
(二)负责组织外援物资的入境、检疫等工作。
第三章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工作组要在40分钟内,将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派出地震现场考察组,赴震区进行考察;在地震发生12小时内,向自治区地震局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宏观震中及震区情况,视震情、灾情,请上级地震部门援助地震应急工作;48小时内,向指挥部提出地震类型和趋势的初步判断意见。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一办十三组”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第四章 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中等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预案,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工作组立即启动本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地震局提出准确震情信息,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迅速确定地震的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做好先期调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并及时、定期向自治区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和建议。自治区地震现场工作队到达后,地震工作组应配合进行地震考察和震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同时,要为地震现场工作队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保证现场工作顺利开展。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一办十三组”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第五章 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 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的紧急会议。依据地震部门确定的震情和所掌握的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状态,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将所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队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援助。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