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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对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的,责令改正,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
  第三十八条 对乱摆摊担,店外经营作业者,没收经营工具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领有营业执照但未经批准超出经营场地占道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
  第四十条 对饮食店(档)占道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

第七章 公安交通和市政道路管理方面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不按规定在街路及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的,可锁定或拖离占用道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应予赔偿;违反道路行驶规定,载货车擅自驶入建成区主次干道的,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非机动车在街路、人行道及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的,处5元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三条 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经营洗车、修车业务或擅自作停车场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属非经营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铺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占道作业、插竖标牌、拉线栽杆的;
  (三)损坏道路和桥梁分隔栏杆、道路标牌设施的;
  (四)挖砂、取土及有碍道路桥梁设施安全的;
  (五)在桥梁两端桥头、栏杆规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
  (六)堵塞排水设施的;
  (七)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泄水井盖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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