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它方式诈骗贷款、恶意逃废债务。
对于用资单位和用资人通过诈骗手段非法获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归还,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
(四)使用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
(六)隐匿、销毁帐目,或拒不说明资金去向,或搞假破产,以逃避返还资金;
(七)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行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集中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打击整治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破坏信用秩序违法犯罪集中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王肆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图布新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宝成 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行长
成员:
张占厚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
葛文明 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占厚兼任,副主任由葛文明(兼)、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办公室副主任闫芳、会计科副科长崔福泉担任。
联系电话:2025090,2035572-73011。
三、时间安排
此次集中行动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各区、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接本通知后要成立相应机构,确定工作重点。各金融机构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债权管理专项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尽快组成工作检查组,对本系统不良资产中涉嫌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贷款等用资单位及用资人进行梳理和自查,摸清底数、发现线索,并于5月2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5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行动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
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涉嫌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敦促逃废债务企业和个人主动归还信贷资金。涉嫌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在2003年8月30日前积极归还贷款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理;限定期限内拒不归还贷款,并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与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会同各家银行根据工作情况设立专门办公地点,联合办公,以便集中行动、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