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乌海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水泥生产、使用的技术进步,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12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经贸委是全市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散装水泥日常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指导。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教育、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统计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水泥市场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装备。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其发放散装水泥设计能力达不到70%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水泥企业的散装率达到全国同期平均水平,方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