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专家组的指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等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病因查找、病人诊断、治疗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调整和整合卫生资源。
2、 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形势, 依法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必要时向自治区提出救援申请。
3、 区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服从市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四、组织指挥与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二)有关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