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指全市范围内出现中毒事件,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时;发生鼠疫、霍乱疫情,特大或其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故。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在现有市、区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 检验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检疫人员、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致病、致残人员实施救治;对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及时采集环境生物样品,并采取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区政府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未被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予以技术支持。
2、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