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神华乌达、海勃湾矿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驻市单位:
乌海市卫生局制定的《乌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乌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4年1月5日)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乙、丙类传染病局部小流行、局部小爆发;每起食物中毒20例以下并且无死亡;放射性一般事故;波及面及影响较小的中毒事件和其他较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跨区的疫情、中毒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辖区鼠疫、霍乱疑似首发病例或首发疫情;所辖区发现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疑似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一个区范围内白喉、百日咳、新生儿破伤风等疾病多点爆发,呈蔓延趋势;一个区范围内,短期内乙、丙类传染病出现多点爆发,发病率比常年上升数倍以上时,或乙类传染病在多个办事处(乡、镇)、单位发生爆发流行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20人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活动期间;急性职业中毒同时发生3例以上;放射性二级以上事故;辖区范围内发生群体不能确诊及病因不明疾病时;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
(三)特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