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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5〕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各项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行政效能。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各组成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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