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乡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及行政区内,半年内连续发生2起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上规定加重处分。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执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审批或办理的,比照前款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以上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是党员的,建议党委(党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和监管人员,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未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队伍,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检查装备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对重大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并跟踪督查整改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对举报的安全隐患12小时内不调查落实的;对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及向违法、违规生产矿井提供火工品的;企业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有关部门违规批准或颁发有关证照的;对超层越界、非法盗采行为未及时发现或不采取措施的。
七、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对于完成安全控制指标、目标任务的各区政府和承担生产安全目标任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负责人实行奖励制度。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目标任务的,给予区长、分管副区长各1万元奖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5000元奖励;承担死亡控制指标的,每减少死亡1人,再加奖单位1万元;连续两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目标任务的,且未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市政府奖励区政府10万元,部门2万元,奖励区长、分管副区长各2万元,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1万元;连续三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目标任务的,且未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奖励区政府20万元,有关部门5万元,区长和分管副区长各5万元,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2万元。对区属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的奖励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八、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所有地方煤矿和危化企业都要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监督企业改善职工的生产作业及生活环境,必须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必须给职工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告知职工职业危害;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两堂一舍一室”(食堂、澡堂、宿舍、文化活动室),每年组织一次职工健康体检;必须依法给职工办理“三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凡是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不按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给职工缴纳“三险”的,不允许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