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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三)企业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完善安全设施,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对地方煤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强制性全员培训,厂长、矿长(经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厂(矿)长、经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一般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乌海市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二)全员集中培训实行安全技术培训加军训的办法,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15天的集中安全技术培训(军训时间不少于5天),并经考核合格持《乌海市安全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从业人员的集中安全培训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考核发证。其中,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般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市煤炭局负责煤矿一般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乌海市安全培训合格证》由市安监局统一印制。军训请各区武装部协助指导。
  (三)对地方煤矿的矿长、副矿长、安监员每年还要至少再集中培训两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对已持证上岗的一般从业人员由企业每年定期进行日常培训。
  四、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督查力度
  (一)地方煤矿实行分片监督负责制度。
  将若干相邻的煤矿划分为一个片区,相应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安全生产责任心较强的矿长牵头负责,实行安全生产相互监督负责制。同一片区内各煤矿对相互间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或举报,各区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的隐患经核实属实的,给予举报者奖励,对被举报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如同一片区内的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则片区内各煤矿企业一律给予强制性停产整顿,以促使各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相互之间的监督。各区政府要按片区将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相应落实到每一位监管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发生事故的要严厉追究其责任,未发生事故的要给予相应奖励。对煤矿隐患举报和安监人员的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重点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集中联网监控制度,年内要建成自动监测、报警、记录的安全监控网络,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集中监控的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二)建立地方煤矿专职安全监督员派驻制度和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工程师制度。对全市所有地方煤矿按片区每个片区派驻1名专职安全监督员,所需专职监督员,由各区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负责日常管理,工资从全市煤矿统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支付。同时要求每个地方煤矿必须自行至少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技术人员1名、专职机电工程技术人员1名。对全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行安全生产工程师制度,要求每个危化企业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工程师或化工类专业工程师。地方煤矿和危化企业按要求配备的上述专职人员要报各区政府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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