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乌海政发〔2005〕48号)
各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煤矿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做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全市危化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是:对全市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业务上指导监察;对各区安监局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处理死亡2人以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接受自治区安监局委托调查事故。各区安监局负责对本辖区危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危化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组织和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培训。
市、区两级煤炭局是我市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是:对各区煤炭局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各区煤炭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组织和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努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将企业安全生产列入董事会(总经理、厂长、矿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议题,明确各类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企业的主管经营人(总经理、厂长、矿长等)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生产调度会,研究、部署和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所有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50人以上企业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监员;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至少配备3名安监员;300人以上的企业,除设立全厂(公司)的安监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监员外,各分厂(公司)、车间也必须设立安监机构,每个机构至少配备3名安监员。企业必须严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必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加强对危险源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监控管理,制定监控方案,落实监控措施;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