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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订立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确定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它部分约定效力,其它部分的合同约定仍认定有效。无效合同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缓签合同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3个月后按待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经单位许可,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合同:
  (一)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承担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者;
  (二)从事或曾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期内的。
  第二十九条 对拒签合同擅自离职的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认真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与实际履行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履行的时间确定。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未到期时,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 解聘辞聘

  第三十三条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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