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纪律;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的时限等条款。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时限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在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项目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应聘人员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限。
第二十一条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应聘意愿,可以签订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它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做出约定,但不得收取抵押金和抵押物。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聘用合同应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应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做出约定,提前通知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允许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仅限于下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