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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聘用工作机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规范的考试、竞争演讲答辩和考核,根据考试、演讲答辩和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5天;
  (七)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书面委托)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内人发〔2000〕32号)的规定,进行合同鉴证;
  (九)对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以及工勤人员,招聘程序可以简化。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因岗位需要,本人申请,考核合格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机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如遇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形式任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单位法人代表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
  (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在已聘人员范围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章程或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三)既有行政职务、又有党内职务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行政职务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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