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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聘用制方案。
  聘用方案主要包括实施范围、科学设岗、公开竞聘、聘后管理、内部分配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和组织领导等内容。方案要在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充分酝酿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实行聘用制的单位要按照编制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单位职能、编制数额、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任职条件,本着“精简、高效、因事设岗”的原则,结合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名称、职责、岗位聘用条件、岗位分类、岗位评价、岗位责任目标等。
  第九条 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用外,聘用和招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拔;面向社会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应优先选聘;对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特殊人才,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直接招聘;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国家、自治区或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安置上要体现优先照顾的原则。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各类人员,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内人办字〔1998〕27号)实行人事代理,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所聘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
  (一)聘用单位将聘用方案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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