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党办发〔2005〕28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现将《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16日
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聘任和职务聘任,按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聘用工作要在党政班子领导下,由单位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组成聘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聘用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