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保障
1、市兽医工作站负责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初步确诊和防疫技术指导。并负责病料的采样、送检工作。
2、各区兽医工作站负责疫情的普查,流行病学调查和疑似病畜禽的控制、隔离工作。
3、自治区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负责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诊。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专家组,负责为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指挥机构提供控制和扑灭疫情的现场诊断技术和决策建议。
2、市、区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机构负责组建、培训扑灭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
3、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紧急情况下,调动公安、武警和协调驻军部队,协助控制、扑灭疫情的工作。
五、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防控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对防控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渎职不作为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根据国务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畜产品安全责任制》追究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二)对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实施诊断、免疫、检疫、检测、普查、消毒以及对相应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和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本预案自2005年12月6日起实施。
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情后,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工作站报告。当地兽医工作站要立即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并积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立即执行。
二、各级兽医工作站在向上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同时将疫情情况报告当地政府。紧急疫情报告要以电话或密码电报形式以最快速度上报。
三、疫情报告要实行备案、登记,具体责任到人,报告内容要详实。
四、发现可疑紧急动物疫情时,乡级兽医部门要在1小时内报告区级兽医部门,区级兽医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市级兽医部门,市兽医部门要立即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经初步确诊为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后,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紧急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各级兽医部门发现可疑紧急动物疫情只能在业务系统内逐级上报,除通报政府外,不得擅自向其它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