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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规范》、《乌海市紧急重大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调集动物防疫监督及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2)做好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估疫情发生风险,预测疫情流行态势,及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
  (3)配合上级专家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区内染疫动物及受感染动物的扑杀无害化销毁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指挥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组织开展对疫点、疫区及人民群众的预防灭病宣传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
  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化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下达紧急防疫所需经费。
  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5、交通、铁路和民航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支持畜牧兽医部门做好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同时,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检查工作。
  6、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发病动物及感染动物的扑杀、无害化销毁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公安部门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开展强制免疫、扑杀和无害化销毁工作。
  7、工商部门加强市场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的监管,严格检查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明和检验标识;防止未经检疫动物及其产品上市。根据疫情情况,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严禁市场现宰现售活禽活动。
  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及受威胁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做好发病人群的隔离、治疗工作。
  9、监察部门协助做好防疫监督检查及公路动物卫生检查站检查工作。
  10、商务部门要加强动物屠宰管理。坚决取缔市场现宰活禽活动。根据疫情情况可建议政府实施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具体组织实施定点屠宰工作。
  二、疫情的监测、确认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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