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时间及安排
2005年12月10日-2006年1月31日,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和组织阶段:2005年12月10日-12月20日
各区、各部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分类整治责任人,落实整治责任,并印发各企业及基层,新闻媒体予以公告;要积极宣传《实施方案》及《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扩大宣传面、扩大市民及职工的参与面,达到教育警示作用。
第二阶段为元旦和春节前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治:2005年12月20日-2006年1月20日按照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组织人力、物力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特别是各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深入企业基层,在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的同时,要调查研究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现状,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及重大危险源,并有针对性地制定落实整治和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做到“一企一策”、“一企一案”。对于检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予以停产限期整改,并落实停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责任,
对于限期内未认真整改安全隐患的,将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关闭,并由有关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三阶段是总结阶段:2006年1月20日-1月31日
总结专项整治的经验,分析不足及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对策及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措施,努力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四、整治的目的
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调查研究分析全市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为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切实整改和整治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的难点和疑点,防止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本质安全,让广大市民和职工过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元旦和春节。
五、整治的具体要求和任务
(一)煤矿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煤炭局、煤监分局、国土资源局分工负责督办配合。
整治的重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关闭和整顿小煤矿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对于自治区已公告关闭的63处煤矿,各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于12月15日前基本完成整体关闭工作;要严防死守,坚决杜绝在关闭期间煤矿偷着生产等行为的发生;对于已关闭的矿井,各区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落实责任,防止死灰复燃和偷采偷挖现象的发生。对在关闭期间,由于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地区、部门负责人将严厉追究责任。对拟保留的矿井要停止井下一切作业,待重新整合改造的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