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制定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现不足及时修改完善,按要求配齐配足应急抢险器材和自动报警装置。
三、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关于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其它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煤矿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乌海政发〔2005〕48号)执行。
附件:1、市安委会的工作职责
2、市安委办的工作职责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乌海市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分析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三、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制定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任务及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并组织考核验收决定奖罚;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附件2
乌海市安委办工作职责
一、承办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定期组织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
三、定期编报全市安全工作简报,通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