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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领导职责的通知(2006修改)

  7、制定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现不足及时修改完善,按要求配齐配足应急抢险器材和自动报警装置。
  三、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其它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煤矿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乌海政发〔2005〕48号)执行。
  附件:1、市安委会的工作职责
  2、市安委办的工作职责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乌海市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分析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三、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制定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任务及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并组织考核验收决定奖罚;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附件2
  乌海市安委办工作职责

  一、承办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定期组织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
  三、定期编报全市安全工作简报,通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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