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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领导职责的通知(2006修改)

  (20)人防工程的安全由人防部门负责;
  (21)环境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核安全由环保部门负责;
  (22)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由气象部门负责;
  (23)市场供应、工业品安全、劳动防护品安全、个体工商户的安全、广告牌匾的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24)神华集团海勃湾、乌达两矿业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别由海勃湾和乌达两矿业公司负责;
  (25)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履行由市发改委、经委分工把关负责,对于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新、改、扩建项目不予立项和审批验收;
  (26)工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外部安全距离由规划部门负责;
  (27)火化厂、陵园、公墓、殡仪馆、福利院、军干所、养老院、孤儿院、收容所的安全由民政部门负责;
  (28)劳教所及劳教人员的安全由司法部门负责;
  (29)安全专项经费的保证由财政部门负责;
  (30)青年安全文明岗及共青团员、青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由团市委负责;
  (31)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二级单位的安全负责。
  (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并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原则,企业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自觉接受政府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人员和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4、建立健全安全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主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监督机构;
  5、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落实安全生产经费,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制定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后,要立即到达现场,并及时准确的上报情况,迅速组织抢救,主动做好事故抢险、调查、善后处理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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