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督促本行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
(5)本系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按事故报告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3、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部门其他领导要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并向第一责任人负责。
4、对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进一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由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
(2)道路交通(含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3)交通运输(客运、货运)、道路设施安全、水上交通和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的运输由交通部门负责;
(4)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安全,危险化学品及剧毒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安全由公安部门负责;
(5)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6)城市煤气管网、热力网、供水等公用设施、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由建设部门负责;
(7)教育体育设施、学校及学生的安全由教育体育部门负责;
(8)供电、电网及变送电设施(包括农电)由电业部门负责;
(9)江河堤坝、防洪防汛设施、水资源的安全由水务部门负责;
(10)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液化气充装、食品质量、计量的安全以及输送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管道容器安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11)草牧场安全、农牧渔业安全、种子、农药安全由农牧业部门负责;
(12)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和林业加工企业安全由林业部门负责;
(13)非煤矿山安全由安监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工负责,矿山无证、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14)文化娱乐场所及设施的安全由文化部门负责;
(15)旅游设施、景点、旅游公司的安全由旅游部门负责;
(1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
(17)粮食、成品油、内贸、外贸流通、商场、饭店及集贸市场的安全由商务部门负责;
(18)职业病的防治、公共卫生安全及放射源的管理,医院、个体诊所的安全、饮食业及食品卫生安全由卫生部门负责;
(19)医药、医疗器械、制药安全由药监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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