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电信、联通、网络等安全管理,由分管外贸、通信的领导负责;
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由分管商贸流通的领导负责;
教育体育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职业病防治、食品卫生、疫病以及卫生医疗单位的发证管理,广电、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由分管教育、卫生、文化的领导负责;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按期拨付,由分管财政的领导负责;
劳动用工、个体防护、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由分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领导负责;
(7)未明确行业或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按领导的具体分工,由其分管领导负安全生产工作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综合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管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领导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组织并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督促本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5)坚持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对所属单位、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和标准的不予组织验收,督促企业改善劳动安全条件;
(6)本行业、本系统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尽快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和追究事故的责任者。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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