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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12号 2008年4月1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批复意见》(内整规办字〔2007〕30号,以下简称批复)于2007年11月6日下发,原则同意我市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为确保按照批复要求完成该项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的基本原则
  (一)采矿权设置原则
  第一、满足资源规模准入条件,按照《2002-2010乌海市矿产资源规划》确定非煤矿山资源设置采矿权的最低储量规模和建设规模的市场准入条件。一是石灰石储量规模100万吨以上,矿山建设规模10万吨/年以上(水泥灰岩储量规模15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15万吨/年以上);二是粘土矿储量规模2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3万吨/年以上(水泥用粘土储量规模5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5万吨/年以上);三是建筑用砂砾石、石料矿储量规模50万立方米以上,建设规模5万立方米/年以上;四是石膏矿储量规模10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10万吨/年以上;五是石英砂、硅石矿储量规模2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2万吨/年以上;六是耐火粘土矿储量规模10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10万吨/年以上;七是铁矿:贫矿储量规模100万吨以上,富矿储量规模5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3万吨/年以上。
  第二、矿山的生产建设规模必须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规模相适应。
  第三、满足资质条件要求,一是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水平;二是采矿权人必须设立法人企业,对不具备采矿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的采矿权如达不到确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关闭。
  第四、达到资源利用率条件要求,一是矿山企业必须有符合矿产资源保护及提高资源利用率要求的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措施及先进生产工艺;二是矿山开采应同时满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五、满足矿业权设置的政策准入条件要求,一是非煤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保部门提出和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对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由环保部门提出关闭意见;二是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由安监部门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提出关闭意见;三是水土保持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工作,确定禁采区和限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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