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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1、我市城区和农区低保对象;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3、个人年承担医疗费支出超过其当年家庭收入70%的本市户籍的非低保对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5、计划生育费用;
  6、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区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有关保险的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负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救助标准。对于未参加上述有关保险的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救助标准。具有乌海户籍且连续居住在15年以下的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标准即封顶线为20000元。具有乌海户籍且连续居住在15年以上的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标准即封顶线为30000元。
  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的大病门诊医疗,可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享受了上述有关救助外,确因重大疾病仍无法解决医疗费用的,可向户籍所在区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视情况再给予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实行统筹管理,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各区民政局发放。各区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当年筹集医疗救助基金总额的20%。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救助对象经各项医疗救助后,进入恢复治疗或即将治愈的,可再申请慈善医疗援助。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证等有关证件)及我市人民医院、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或外地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医疗费用票据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已参加农区新型合作医疗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的,须提供卫生、劳动保障、商业保险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和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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