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市容环境“门前四包” 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城市市容环境“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19日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6月23日
乌海市城市市容环境“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门前四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4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四包”是指: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硬化、包美化亮化、包环境秩序。(以下简称“门前四包”)
“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应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区管理单位、居民住户、集贸市场、早(夜)市及摊点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和业主(以下称责任单位和业主),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
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的义务。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实施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负责与辖区内各责任单位和业主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各镇、街道办事处为“门前四包”责任状工作落实的承办部门。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和责任区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工商、建设、园林绿化、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第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各责任单位和业主应当承担以下“门前四包”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