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告疫情。
(2)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级别。
(3)根据需要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调运供应预防用药。
(4)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应急储备库。
(2)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4、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病诊断,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监督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2)按规定采集病料进行诊断或送自治区和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工作。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机制进行处置。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根据情况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机制。
(四)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
(五)我市周边地区发生疫情时,应根据疫情情形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六)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政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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