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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七)允许购买、兼并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变更登记时使用原企业的各类许可证、专项审批及资产权属证明,实行先认可并核准注册,然后由企业在3个月内到有关发证审批机关办理变更。

  (八)因改制而注销了企业法人资格,其分支机构需要保留的,由新组建的企业法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关于资产关系和债权债务处理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后,可办理改变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九)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广泛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教育活动,引导其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主动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的职能作用,收集各类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设立情况,尽力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再就业岗位。

  (十)对各类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含5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凭有效证明,3年内免缴年检费、变更费增加注册资本的减半缴纳变更费。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服务环境,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一)对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凭有效《下岗证》、《失业证》或《低保证》在本市范围内新办个体工商户执照,免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名称查询费,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管理费〔已连续从事个体经营3年以上含3年,申请歇业后重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十二)国有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兴办非主业的经济实体,免缴登记费和公告费。

  (十三)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再就业登记服务窗口,对登记要件、手续齐备的,实行“立等可取、当日办结”的工作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的企业和社区,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办照”制度,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十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开展送观念、送技能、送服务、送岗位等“四送”活动。组织开设厨师、缝纫、裁剪、摄影、家电修理等技术培训学习,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能力;组织一批有经验的个体工商户与下岗失业人员结对,实行 “一帮一”,不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技能;通过设立咨询热线电话或现场咨询方式,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更新择业观念,为他们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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