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渝工商办〔2002〕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行政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全国和全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总体部署,结合重庆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劳动密集型、服务型产业的发展,广开再就业门路
(一)降低注册资本标准。申办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和商品批发的公司制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限额由50万元放宽到30万元;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可充抵注册资本;
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经批准最高可达80%;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足3万元的,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担保;申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不审查个人申报出资的权属。
(二)放宽连锁企业经营条件。连锁企业经营网点数量要求由十个减少为五个;对具有一定条件的企业,鼓励直接投资申办连锁公司;对全市性的连锁企业及分支机构,由市局统一办理登记注册,各区县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进行日常监管。
(三)进一步放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严格限制的项目外,均允许经营;对不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控制性审批经营的项目,经请示当地政府同意后可放开经营;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多的企业集团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申请从事商品流通经营的,其经营范围可核为国内贸易,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则按大类或中类核定。
(四)支持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对经认定的非营业性社区服务机构,允许开展介绍就业信息、提供便民服务等有偿公益活动,暂不进行工商登记。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国家限制性规定除外的,允许其备案试营业6个月,试营业期间不办理工商营业登记。
二、支持国企改制,鼓励私企参与,努力创造再就业岗位
(六)国有企业改制后可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保护或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国外及市外企业购买、兼并我市企业或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允许冠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名称间须含重庆或区市县行政区划如美的电扇重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