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自查的通知
(渝再就办[2005]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中心支行,巴南、长寿、永川、江津、合川支行,重庆市商业银行、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万州商业银行:
为了严格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发放,提高小额贷款的回收率,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根据渝再就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各区县(自治县、市)从8月20日至9月10日开展小额贷款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自查内容
(一) 贷款基本情况:贷款总额、经营项目情况,已到期总额:其中到期实际还款额、一年到期未还款转展期贷款额、逾期未还额。(见附件1)
(二) 展期贷款额中按规定已还款转商业贷款额、未还款直接转商业贷款额、展期贷款具体项目分类等。
(三)贷款明细情况
1.贷款条件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2.经营项目有无扩大文件规定的范围;
3.贷款金额是否超过文件规定;
4.贷款用途有无改变;
5.有无恶意逃避还款情况;
6.有无贷款后未进行生产经营情况;
7.有无公务员担保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时,担保人不履行代为还款义务情况;
8.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借款人暂时无法还款情况。
以及经营无力、企业倒闭、人员外出无法联系、投资回收期较长暂时无法还款已按照延时还款协议逐步还款等情况。(见附件2)
(四)对逾期拖欠贷款追讨情况及措施
二、自查要求
1、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按照通知要求,查明到期未还款企业名称或姓名、经营项目、未还款金额、未还款原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代为还款计划或借款本人的还款计划等。
2、各区县(自治县、市)在自查时凡出现上述情况的,劳动就业部门、财政局应积极配合所在地再就业小额贷款承办金融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催收力度,确保再就业小额贷款回收,严格控制不良贷款率,减少不良贷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