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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的责任

  1.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

  2.具体审核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

  3.负责审核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金额。

  (五)承贷金融机构的责任

  1.对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同意的借款人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2.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向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街(镇、乡)、社区居委会通报有关情况。

  (六)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的责任

  1.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并按规定存入当地承贷金融机构。

  2.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并及时划拨,审核呆、坏账的损失并按规定赔付。

  配合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再就业小额贷款有关资料。

  (七)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的责任

  1.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审核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

  2.审查汇总街(镇、乡)推荐的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并对申请人进行就业前培训;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指导、监督、服务,帮助借款人落实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3.按时按规定报送再就业小额贷款报表(见附表1、2、3、4)。

  (八)街(镇、乡)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1.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人予以调查,符合条件的向街(镇、乡)推荐。并在街(镇、乡)领导下,做好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2.街(镇、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社区居委会推荐的借款人申请;并对初审情况和所需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报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审核;指导、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配合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款检查和催收贷款的工作。

  (九)再就业小额贷款借款人的责任

  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

  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质)押手续。

  3.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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