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抵押担保的房屋可以不进行房地产评估,凭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的有效证件和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办理登记。登记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办结,并免收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费。
第十七条 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获得再就业小额贷款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再就业的有关税费减免、工商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前,应参加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组织的免费再就业政策培训(包括劳动、税务、工商政策等方面)。
第八章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再就业小额贷款按时归还,必须明确各方责任。
(一)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责任
1.对再就业小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审查批准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方案。
3.负责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4.牵头制定呆、坏账核销办法,协调处理呆、坏账损失等事宜。
5.协调落实鼓励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市财政局的责任
1.负责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金市级匹配资金和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
2.负责全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金和贴息资金的监管工作。
3.负责牵头再就业小额贷款呆、坏账损失的处理工作。
4.负责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与中央财政的申报、结算工作。
(三)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的责任
1.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
2.加强承贷金融机构与再就业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再就业小额贷款政策,与有关部门一道共同促进政策的落实。
3.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