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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还贷付息、担保、抵(质)押方式

  第十一条 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抵(质)押

  (一)法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个人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人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但最高担保金额公务员个人不超过7万元;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人不超过3万元(单笔贷款担保人数不得超过2人)。担保时担保方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二)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抵(质)押可用自有或亲友(本市常住户口)的房屋(两证齐全,银行会同贷款人协商评估)、有价证券、大件耐用消费品 (按使用年限折算后的现值)进行抵 (质)押;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可用不动产、汽车、设备(有购置发票,扣除折旧)进行抵(质)押。抵(质)押品的价值应达实际贷款金额的 1.2倍以上。

第五章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贴息办法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按各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小额贷款规模预拨到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根据承贷金融机构提供的经所在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的贴息凭证和清单,按季将实际已完清的贷款利息拨付到承资金融机构,次年的第一月统一结算。此款只能用于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最后一次偿还本息,并结清贷款本息后,承资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及凭证,将借款人已付的利息,一次性退还借款人或直接抵减贷款本金。

第六章 再就业小额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贷款时,应持抵押物清单、担保合同和有效证件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后,向所在地街(镇、乡)推荐;街(镇、乡)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初审同意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达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劳动就业部门;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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