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小额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区县(自治县、市)均可自行确定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开展该项工作。
第六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
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职工在100人以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再就业小额贷款可由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也可以由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申请。
第七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年龄男在60岁以内、女在55岁以内(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经过再就业培训;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可参照个人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办理。
再就业小额贷款主要用于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的流动资金。
第三章 再就业小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额度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原则上在2万元以内,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两人以上,贷款额度可放宽到5万元;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按人平2万元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
第九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期限
再就业小额贷款期限为一年。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确需继续贷款时,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提出续贷申请,劳动就业部门将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送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在续贷前要结清前次贷款本息,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再就业小额贷款借款人续贷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财政不再贴。
第十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